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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5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敖其荣与淦作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其荣,淦作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民初373号原告:敖其荣,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被告:淦作鑫,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原告敖其荣与被告淦作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敖其荣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敖其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其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计1455元,由原告敖其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海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熊秀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