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敖其荣与淦作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其荣,淦作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民初373号原告:敖其荣,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被告:淦作鑫,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原告敖其荣与被告淦作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敖其荣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敖其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其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计1455元,由原告敖其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海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熊秀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