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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钟秀菊与柳桂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秀菊,柳桂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275号原告:钟秀菊,女,194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德天顺健康信息咨询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负责人:李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元锋,天津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桂成,男,1996年8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楞市。原告钟秀菊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德天顺健康信息咨询中心、被告柳桂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钟秀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秀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秀菊撤诉。案件受理费223元,减半收取计111.5元,由原告钟秀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倩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