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淑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398号申请执行人刘淑娟,女,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冀州市。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国庆,总经理。本院执行上列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本案在立案之前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就已将赔偿款自动打到法院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冀州区人民法院(2016)冀1181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长 : 张 民审判员 :陈为群审判员 :韩志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殷广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