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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3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崔卫军与孙洪斌、唐山市古冶区逸林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卫军,孙洪斌,唐山市古冶区逸林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130号原告:崔卫军,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桐,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彤,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洪斌,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汽车驾驶员。被告:唐山市古冶区逸林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习家套乡习家套村卫生院南侧。法定代表人:潘绍明,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唐家庄唐林北路。代表人:张增,总经理。原告崔卫军与被告孙洪斌、唐山市古冶区逸林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原告崔卫军于2017年4月1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卫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卫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元,由原告崔卫军承担。审判员  储柏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