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3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润江诉李兴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润江,李兴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3民初495号原告:刘润江。被告:李兴飞。原告刘润江诉被告李兴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刘润江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润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润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润江负担。审判员 梁华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