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芜湖平东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华鑫精密铸件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平东物流有限公司,芜湖市华鑫精密铸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2执108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平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芜湖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1575717715T。法定代表人:王良平,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市华鑫精密铸件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县,机构代码:77284951-4。法定代表人:马能明。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22民初27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芜湖市华鑫精密铸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市华鑫精密铸件有限公司持有安��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全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