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81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侯马经济开发区泰盛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候静华、刘增虎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彩虹,侯马经济开发区泰盛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候静华,执行刘增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81执664号申请执行人陈彩虹,女,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被申请执行人侯马经济开发区泰盛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龙,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候静华,女,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被申请人执行刘增虎,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本院在执行陈彩虹与侯马经济开发区泰盛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候静华、刘增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侯马市经济开发区泰盛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位于侯马市新田路南侧6666.1m²土地及房屋因他案已被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候静华、刘增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彩虹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1081执6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慧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