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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2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安徽国和置业有限公司、合肥正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国和置业有限公司,合肥正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2788号原告:安徽国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白马服装城二期。法定代表人:程海林,董事长。原告:合肥正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白马服装城二期。法定代表人:程海林,董事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常爱民,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增根,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法定代表人:钱明泉,执行董事。原告安徽国和置业有限公司、合肥正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安徽国和置业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6月两原告与被告就“双景佳苑”小区地下机动车位转让、租赁委托收款等事宜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原告委托被告转让、租赁“双景佳苑”小区地下停车位,车位的全部转让款和租金,被告均应当于收到款的次日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上述协议签订后,自2015年7月起,被告开始收取上述车位的租赁费,但被告未能按协议约定将代收的租赁费支付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2.被告向原告支付机动车车位租赁费1048040元及违约金;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诉请要求解除合同,该合同的实质内容是就合肥市“双景佳苑”小区地下机动车位转让、租赁的事宜由原告委托被告处理,因转让及租赁的标的物是小区地下机动车位,案涉地下停车位的产权性质,且该“双景佳苑”小区地下停车位位于合肥市铜陵北路与二环路交叉口向北500米,属于瑶海区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应由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卢军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静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