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刑更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尹西才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西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刑更65号罪犯尹西才,男,汉族,1954年6月14日出生,大学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正处级,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3日作出(2004)淮刑初字第0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西才犯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尹西才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7日作出(2004)皖刑复字第28号刑事裁定:校准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淮刑初字第005号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6日裁定,对该犯狱内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为终身;于2009年2月2日裁定,对该犯狱内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5年2月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尹西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文宣、陶根宝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指派丁永梅、刘秀梅出庭向法庭提交罪犯减刑建议,罪犯尹西才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尹西才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尹西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尹西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西才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云审 判 员 徐际双人民陪审员 刘 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婉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