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执4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尹调过与宁夏香渔王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调过,宁夏香渔王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4998号申请执行人:尹调过,女,汉族,1976年12月10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香渔王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北京路民族街交界处。法定代表人李新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尹调过与被执行人宁夏香渔王子饭店有限责任公工资、经济补偿金、档案关系转移手续争议一案,由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劳人仲裁字【2016】660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尹调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银劳人仲裁字【2016】660仲裁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宁夏香渔王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补缴申请执行人尹调过2014年11月至2016年7月期间养老、失业保险费,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的补缴费用全部由被执行人承担,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期间的补缴费用及滞纳金全部由被执行人承担,支付申请执行人2015年7月至11月工资共计4091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1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0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宁夏香渔王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同时,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找,经查找,被执行人宁夏香渔王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无具体营业地址,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事实。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目前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九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永孝审 判 员 张怀智审 判 员 陈 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郜儒家书 记 员 马立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