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赖英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赖英彪,江丽君,黄焕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231号申请执行人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陆川县温泉镇西滨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陆本宏,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营,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规部副经理,住广西陆川县。被执行人赖英彪,男,汉族,1969年12月11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被执行人江丽君,女,汉族,1969年7月14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系赖英彪之妻。被执行人黄焕琪,男,汉族,1989年12月6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赖英彪、江丽君、黄焕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2民初221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赖英彪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的账户60×××43。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赖英彪、江丽君、黄焕琪已主动履行完毕(2016)桂0922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收取执行费291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0922民初2219号案件的执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赖英彪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县支行账户60×××43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钟雄军审 判 员 朱 江代理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宗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