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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2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冯宇飞与董凡、赵志华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宇飞,董凡,赵志华,胡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2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冯宇飞,职工,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董凡,无业,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赵志华,无业,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胡波,职工,住托克托县。本院在执行冯宇飞与董凡、赵志华、胡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董凡、赵志华、胡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凡、赵志华、胡波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冯宇飞借款65000元,案件受理费1200元和执行费893元共计67093元,但被执行人董凡、赵志华、胡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志华在中国银行托克托县支行155642565168账户存款6709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全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利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