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2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冯宇飞与董凡、赵志华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宇飞,董凡,赵志华,胡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2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冯宇飞,职工,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董凡,无业,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赵志华,无业,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胡波,职工,住托克托县。本院在执行冯宇飞与董凡、赵志华、胡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董凡、赵志华、胡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凡、赵志华、胡波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冯宇飞借款65000元,案件受理费1200元和执行费893元共计67093元,但被执行人董凡、赵志华、胡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志华在中国银行托克托县支行155642565168账户存款6709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全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利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