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民初7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广州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陈家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陈家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5民初7183号原告:广州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虹,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倪曼钦、吴燕斌,均是原告公司员工,联系地址同原告地址一致。被告:陈家乐,男,199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原告广州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家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倪曼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作为居间方,促成被告与卖家陈彩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纺织路东沙街27号之一201房的物业。当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佣金确认书》。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和《佣金确认书》的约定,被告应于签订合同之日向原告支付4000元作为佣金。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拒绝向原告支佣金4000元。原告认为,被告拒绝支付佣金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佣金及逾期支付利息。故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佣金4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支付违约金730元(暂按4000元每天0.5‰计算,自2015年8月15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14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及举证。经审理查明:广州市海珠区纺织路东沙街27号之一201房原是登记在陈彩明名下的房屋。2015年8月14日,原告(居间方)、被告(乙方,买方)与陈彩明(甲方,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订明甲乙双方就买卖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纺织路东沙街27号之一201房的物业达成一致协议;该物业成交价800000元;居间方已提供了居间服务并已促成了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协助甲乙双方建立了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服务费(居间服务费见附件,包括房地产咨询费及房屋买卖代理费等)。甲方或乙方逾期支付居间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应按日向居间方支付应付费用的百分之一作为逾期违约金;等。同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还签订了一份《佣金确认书》,约定甲方应按照表格所列之条件向乙方支付佣金,支付日期以实际交付日期或汇出凭证日期为准;甲方应按照支付日期及时付款,未经乙方同意而迟延支付,甲方应承担延期支付违约金(按照迟延支付佣金数额每天0.5‰计算);等。该确认书所列表格记载,成交房地产为广州市海珠区纺织路东沙街27号之一201房;交易方式为买卖,成交金额为捌拾万元整;佣金金额肆仟元整;支付日期勾选项未选择。据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于2016年11月11日出具的《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记载,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为被告,登记日期为2016年5月7日。原告于2016年9月6日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被告在原告的促成下,已成功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已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原告作为居间人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故原告有权按照约定收取居间费用。根据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佣金确认书》约定,被告应在合同签订当日向原告支付佣金4000元;被告逾期支付,应按照迟延支付佣金数额每天0.5‰标准计算承担违约金。现原告主张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其支付佣金,被告对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主张放弃到庭抗辩的权利,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故本院对原告的事实主张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佣金4000元及从2015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止的违约金(按照迟延支付佣金4000元的每天0.5‰计算),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家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佣金4000元给原告广州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迟延支付佣金的违约金(从2015年8月15日计至2016年8月14日止,按照迟延支付佣金4000元的每天0.5‰标准计算;违约金总额以原告主张的730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颖慧人民陪审员 王君碧人民陪审员 李伟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叶青陈秋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