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1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君林与被执行人王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君林,王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821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张君林,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1日,甘肃省宁县人。被执行人王力,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9日,甘肃省泾川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泾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张君林与被执行人王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王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王力涉嫌合同诈骗罪,泾川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的(2013)泾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执行人服刑,无法继续执行。2013年7月22日,泾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泾法执字第3号面试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2017年3月3日,申请人张君林再次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告知我院被执行人王力已刑满释放。但经调查王力仍在甘肃省平凉监狱服刑,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川县人民法院(2012)泾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王新林审判员 王自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亮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