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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恢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张香与李学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香,李学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恢188号申请执行人:张香,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李学玲,女,汉族,山东省邹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香与被执行人李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香依据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民初字第69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民初字第69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曹明远执行员  张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