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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民初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郭勇涛与侯岩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勇涛,侯岩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6号之一原告:郭勇涛,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南和县河郭乡南豆村人,农民。被告:侯岩虎,男,南和县河郭乡张相村人。原告郭勇涛与被告侯岩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郭勇涛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勇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勇涛负担。审 判 长  张红卫代理审判员  高 爽人民陪审员  杨 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