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谢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某2,谢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106号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乌兰察布东路186号3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某1,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该公司职工。被告:刘某2,女,1966年4月2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谢某,女,1970年5月19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某2、谢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蒙古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计143元,由内蒙古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志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安国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