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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刑终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严峻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闽刑终字第312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严峻,男,195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福州海关原稽查处处长,户籍地福州市鼓楼区,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29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颜世锦、陈捷渊,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严峻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莆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严峻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六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六万元。继续向被告人严峻追缴违法所得款人民币四十一万八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向黄某扣押的非法所得634.27968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原审被告人严峻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7日、12月27日召开庭前会议,于2016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维、代理检察员吴联坤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严峻及其辩护人颜世锦、证人徐某、何某、李某、陈某、魏某、严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严峻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部分事实尚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莆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伟审判员 李明杉审判员 危胜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明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