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小影诉王建军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影,王建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472号原告李小影,女,1980年出生,蒙族。被告王建军,男,1976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影与被告王建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凤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立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