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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小影诉王建军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影,王建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472号原告李小影,女,1980年出生,蒙族。被告王建军,男,1976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影与被告王建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凤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立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