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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更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唐长青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578号罪犯唐长青,男,汉族,生于1951年11月4日,重庆市梁平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原梁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梁法刑初字第000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长青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8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7年4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唐长青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唐长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唐长青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唐长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针对不满十四周岁幼女性犯罪,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长青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清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代理审判员  江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何贤龙书 记 员  吴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