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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董瑞琼与曹春娥、李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瑞琼,曹春娥,李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董瑞琼。被执行人曹春娥。被执行人李烨,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碧水天湾小区1栋2406室。公民身份号码:42022119721201439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瑞琼诉被执行人曹春娥、李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春娥、李烨已履行(2016)鄂0281民初160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0281执5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艳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