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5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北京东星时尚百货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元启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东星时尚百货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天元启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5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星时尚百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双桥路3号6层601室。法定代表人:杨秀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大凯,男,1988年5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元启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小武基1号库。法定代表人:于雷,董事长。上诉人北京东星时尚百货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元启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67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东星时尚百货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东星时尚百货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东星时尚百货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黎审 判 员 金园园审 判 员 刘正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俞 洁书 记 员 张旭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