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海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3执620号申请执行移送人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海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乡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3刑初112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海朋盗窃罪一案,执行标的10029.40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570号案件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智伟代理 审 判员 张建伟代理 审 判员 金斌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沈 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