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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3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张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343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负责人:李保民,行长。被申请人:张少英,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申请人张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新商初字第343号财产保全裁定,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相应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少英名下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圣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