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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皮士勇与李应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士勇,李应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1459号原告:皮士勇,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琴英,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燕军,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应贞,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意,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皮士勇与被告李应贞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皮士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士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已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皮士勇负担。审判员  李军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正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