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127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武汉谦和典当有限公司与曾卫华、湖北长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谦和典当有限公司,曾卫华,湖北长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27民初1078号原告:武汉谦和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号。法定代表人袁谦。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荣、余泽,湖北千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曾卫华,男,生于1971年12月10日,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力国,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被告:湖北长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县五祖镇菩提路(城五公路旁)。负责人:高长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洋,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武汉谦和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卫华、湖北长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6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谦和典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荣、余泽,被告曾卫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力国,被告湖北长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汉谦和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撤销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665号民事判决书。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湖北长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典当补充合同》,约定被告湖北长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其位于湖北省××镇菩提古镇的房地产(房产证号:黄梅县房权证五祖镇字第××号、第××号,土地证号:梅国用2013第2501730**号)向原告抵押典当借款,并于当日向黄梅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典当到期后,被告不履行典当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原告依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典当借款纠纷一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鄂民一终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被告湖北长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典当借款本金及利息,确认原告在债权范围内对黄梅县房权证五祖镇字第××号、第××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原告就与被告湖北长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典当借款纠纷诉讼过程中,被告曾卫华与被告湖北长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相互串通,二被告各虚构《酒店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曾卫华租赁被告湖北长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位于黄梅县××镇菩提古镇的房地产(房产证号:黄梅县房权证五祖镇字第××号、第××号,土地证号:梅国用2013第2501730**号,已于2015年5月30日办理典当借款抵押登记),租赁期为20年(2013年3月8日至2033年3月7日止),并于2015年7月8日,被告曾卫华以被告湖北长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约为由在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湖北长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对被告曾卫华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主要证据均予以认可,致使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6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二被告虚构的酒店租赁合同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酒店租赁合同》。因被告湖北长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原告遂依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2月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1执第17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告湖北长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证号为梅国用2013第250173005号(面积9920.3**)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黄梅县房权证五祖镇字第××号(面积6321.18m2和第××号(面积11937.52m2)房屋。2016年3月10日,被告曾卫华的委托代理人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赵琪与被告湖北长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戴文建等人向原告告知:曾卫华与被告湖北长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就上述房屋存在长达二十年的租赁合同,两被告的租赁合同纠纷已经贵院作出(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665号民事判决,被告曾卫华诉请要求被告湖北长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迟延交付房屋违约金和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得到贵院的支持,原告由此知悉申请强制执行标的已设定合同关系。原告认为,贵院的民事判决系基于两被告串谋损害第三人利益炮制虚假租赁合同,进而虚构的租赁事实,该虚假诉讼严重损害了原告抵押权的实现,为此依法提起诉讼。被告曾卫华辩称,1、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的第三人。原判依法维护了曾卫华对其租赁关系享有的债权,该债权是给付之债,而原告对该债权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其次法院判决长星酒店继续租赁合同不影响原告对争议标的申请强制执行,并不损害原告利益。2、两被告并未串谋,租赁事实客观存在,并非如原告所说系借款担保,没有占用租赁物是由于长星酒店没有达到交付标准。曾卫华并非长星酒店的实际控有人,二十年租金交付是曾卫华与长星酒店合同中的约定,并附加了三年收益后的获利权。500万元租金已实际支付。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支持,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湖北长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并非本案适格主体。一是原告并非酒店的所有权人,也非使用权人,仅为担保物权人;二是案涉租赁属实,并未影响租赁物的使用价值,也未影响原告债权的实现,原告并非本案利害关系人,案涉酒店的价值根据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其价值是由区位、建筑规模等客观原因组成,与租赁无任何关联,也就是说在处置担保过程中不会由于租赁导致担保物的变化;另外被担保人的债权仅三千余万元,而酒店的价值在一亿以上,案涉酒店应当在拍卖处置后,由拍得酒店所有权人作为租赁合同的主体,从而有权通过诉讼或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2、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曾卫华提交的租赁合同及银行凭证材料,我方根据在收购长星酒店前了解到的客观情况及核实银行转款凭证,并根据相关案情依法进行了抗辩,本案原告肆意进行主观臆断,滥用诉权,恳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在庭审中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与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关于被告曾卫华、湖北长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恶意串通在原告享有抵押权标的物上虚假设置租赁权,借以阻延原告对被告湖北长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债权的实现事实。从被告曾卫华在原租赁合同纠纷中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来看,存在证据真实性存疑,证据之间缺乏关联:一是租赁合同标注的时间是2013年3月8日,而涉诉抵押房产取得所有权证时间为2013年5月9日,即租赁标的物在租赁合同签订时并未取得产权;二是租赁合同价款转帐凭证记载时间为2013年3月1日,而此时被告湖北长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尚未有效成立,未取得营业执照,且汇款是汇付给在后成立的被告湖北长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李杨明(470万元)、王德成(25万元)名下,不能排除上述转帐系被告曾卫华与李杨明、王德成发生其它债务关系;三是借以确认二被告之间成立租赁关系的主要证据系双方于2013年3月8日签订的《酒店租赁合同书》及被告湖北长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确认书》,在原二被告之间租赁纠纷审理案卷中没有记载存有以上证据的原件,在本案审理中,因原告申请对二被告以上主要证据签名及盖章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本院责令二被告提供原件,二被告均借口已丢失而未提供;从录音证据中可以确认如下事实:首先,根据原告提供的几组证据,可确认曾令军、曾卫华、戴文建、湖北长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属于利益关联方。从录音证据中可反映:与戴总一起参与到与原告谈判中的是曾总,赵琪确认其为曾令军。结合原告提供的曾卫华的房屋登记簿中可以看出:曾卫华(曾新华曾令军)记载于同一个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登记栏中。在戴文建的录音对话中也暗示了曾令军与曾卫华之间的关联性。曾卫华是租赁纠纷中的承租方,而戴文建又是现在长星酒店的最大股东。这几个利益相关方竟然一同参与同原告的谈判中,其明显存在着恶意串通的意图。其次,通过整个录音中的对话,尤其是录音文字整理材料所标注出的对话内容可以反映出:曾卫华、戴文建与湖北长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变更之前)存在着民间借贷关系。后因曾卫华、戴文建一方无法回收其贷款,从而迫使湖北长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变更股权,由戴文建一方最终控制长星酒店,而该房屋又抵押给原告武汉谦和典当有限公司,故曾卫华与湖北长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伪造虚假的租赁合同,通过虚假诉讼获取租赁权,以对抗原告优先受偿的抵押权动因,以便在执行该房屋的价款分配中获得议价的筹码,达到回收贷款的目的;从二被告诉前诉后一系列履行合同行为上来讲,二被告存在一系列行为不符合双方建立真实长期租赁关系常理。一是对于租赁合同约定时间长达二十年长期的租赁合同,作为二被告的承租方、出租方竟然在进行原诉讼后竟同时丢失。二是双方签订长达二十年的租赁合同,被告曾卫华竟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向被告湖北长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交纳租金500万元,这不符合正常商业惯例。三是争议租赁的房屋,被告曾卫华自始至原租赁纠纷判决后至本案庭审时,被告湖北长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向被告曾卫华履行生效民事判决,至今未移交租赁物的情况下,作为权利人的被告曾卫华竟至今未予申请执行。综上,依据上述情况综合分析,对原告武汉谦和典当有限公司主张二被告之间为阻延原告对抵押物权利的实现存在二被告互相串通,伪造双方虚假租赁关系,制造虚假诉讼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湖北长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典当补充合同》,约定被告湖北长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其位于湖北省××镇菩提古镇的房地产(房产证号:黄梅县房权证五祖镇字第××号、第××号,土地证号:梅国用2013第2501730**号)向原告抵押典当借款,并于当日向黄梅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典当到期后,被告不履行典当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原告依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典当借款纠纷一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鄂民一终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被告湖北长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典当借款本金及利息,确认原告在债权范围内对黄梅县房权证五祖镇字第××号、第××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原告与被告湖北长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典当借款纠纷诉讼过程中,被告曾卫华与被告湖北长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相互串通,二被告虚构《酒店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曾卫华租赁被告湖北长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位于黄梅县××镇菩提古镇的房地产(房产证号:黄梅县房权证五祖镇字第××号、第××号,土地证号:梅国用2013第2501730**号,已于2013年5月30日办理典当借款抵押登记),租赁期为20年(2013年3月8日至2033年3月7日止),并于2015年7月8日,被告曾卫华以被告湖北长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约为由在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湖北长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对被告曾卫华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主要证据均予以认可,致使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6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二被告虚构的酒店租赁合同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酒店租赁合同》。因被告湖北长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原告遂依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2月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1执第17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告湖北长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证号为梅国用2013第250173005号(面积9920.3**)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黄梅县房权证五祖镇字第××号(面积6321.18m2和第××号(面积11937.52m2)房屋。2016年3月10日,被告曾卫华的委托代理人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赵琪与被告湖北长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戴文建等人向原告告知:曾卫华与被告湖北长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就上述房屋存在长达二十年的租赁合同,两被告的租赁合同纠纷已经贵院作出(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665号民事判决,被告曾卫华诉请要求被告湖北长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迟延交付房屋违约金和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得到贵院的支持,原告由此知悉申请强制执行标的已设定租赁合同关系。另查明,涉案租赁物至今仍未交付,且被告曾卫华仍未申请执行。本院认为,二被告为阻延债权人对涉案抵押房产的强制执行,故意相互串通,在涉案已抵押房屋虚假设定长期租赁关系,进而制造虚假诉讼,从而损害了作为抵押权人即原告武汉谦和典当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二被告所实施的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属无效民事行为,故对原告武汉谦和典当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依据上述无效民事行为所作出的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665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二被告辩称,原告既非涉案租赁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仅为抵押物权享有者,租赁权存在并不影响抵押权物价值,故原告应不属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所规定的第三人,其为不适格主体,无权以法律上的第三人身份提起撤销之诉,因原告对被告湖北长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债权的实现,须在涉案抵押物在转让后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中得以体现,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涉案抵押物上长达20年租赁权的存在将会严重影响抵押物受让方的购买意愿,影响转让进程,进而影响抵押物的变现价值,与原告对涉案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利实现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原告为原案件中适格第三人,其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原审判决提起撤销之诉,二被告所辩称原告为不适格主体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66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二项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曾卫华承担150元,被告湖北长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汪贺江审判员  黎利华审判员  宛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翘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