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3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罗新明、罗春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新明,罗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3执55号申请执行人罗新明,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罗春华,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博白县。申请执行人罗新明与被执行人罗春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2014)博刑初字第4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有效情况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14)博刑初字第4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兰审判员 冯天贵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