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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烽权与被执行人陈小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烽权,陈小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141号申请人王烽权,男,1979年10月19日生,满族,宽城满族自治县协警,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小力,男,1984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王烽权与被执行人陈小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