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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执28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杨建业、张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业,张双平,赖育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28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建业,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张双平,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赖育鹏,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杨建业与被执行人张双平、赖育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526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建业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欠款3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赖育鹏的房产,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赖育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偿付11000元后免除被执行人赖育鹏的连带清偿责任,现被执行人赖育鹏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张双平尚欠19000元及利息未偿还,经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双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林两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赖丽娜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