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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民终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武汉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恩施州中楚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9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122号。法定代表人:黄发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长喜,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解放路沙巷27号。代表人:黄发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长喜,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恩施州中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东风大道349号。法定代表人:刘正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云,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汉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恩施州中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1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武汉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978元,减半收取1989元,由武汉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郜帮勇审判员  李志华审判员  张成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向周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