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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5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徐吉锋与被告杨志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吉锋,杨志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24民初5221号原告徐吉锋委托代理人刘国峰,昌图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志贤原告徐吉锋与被告杨志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吉锋的委托代理人刘国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志贤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吉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8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杨志贤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约定利息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志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徐吉锋借款本金80000元,并从2014年11月5日起,以80000元本金按月利率1.5%支付原告徐吉锋利息,直至欠款清偿完毕止。如果被告杨志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1800元由被告杨志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冰人民陪审员  孙国君人民陪审员  王丽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二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