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祖天瑜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肖锦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天瑜,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肖锦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7民初1243号原告:祖天瑜,女,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200号置地投资广场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58533519。负责人:姚皓,该公司经理。被告:肖锦超,男,199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原告祖天瑜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被告肖锦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原告祖天瑜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祖天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天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祖天瑜负担。审判员 汪 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梅颖婷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