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2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周亚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亚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2刑初154号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亚棚,男,199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6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日被孟津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诉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亚棚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思宇、陆江霞出庭支持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3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周亚棚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新大洲本田红色两轮摩托车(载董某),由西向东行驶至孟津县会小路10公里+900米处,与交会孟某无证驾驶的豫C×××××号两轮摩托车(载杨某)相撞,造成周亚棚、孟某、董某、杨某四人不同程度受伤和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周亚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1.0mg/100ml,经认定:周亚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孟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董某不负事故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周亚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被害人孟某、董某、杨某的陈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孟津县白鹤镇宁嘴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孟津县白鹤镇王北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孟津县公疗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河南省洛阳市正骨医院诊断证明、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单、影像诊断报告、心电图报告单、长期医嘱单、短期医嘱单、急诊病历、出院证,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检验照片,孟津会小路12·23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孟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抓获证明,伤情鉴定情况说明,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2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人周亚棚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亚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亚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亚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亚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陆建奇人民陪审员 高水定人民陪审员 宋章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佳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