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终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市雨花台区刘登杰洁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刘登杰洁具经营部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终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刘登杰洁具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12号红太阳工业原料城A2-424、426。经营者:刘登杰,男,汉族,1983年11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阜宁县,现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荣,江苏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甜,江苏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厨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刘登杰洁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初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九牧厨卫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九牧厨卫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300元,均减半收取1150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 滔审 判 员 史乃兴代理审判员 鲍颖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易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