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3执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福建明海鑫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周文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明海鑫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周文博,三明市天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梁明荣,福建省通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周维江,福建省闽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鸿达精选煤有限公司,罗志铺,黄秀清,罗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3执139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明海鑫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高美建,总经理。被执行人:周文博,男,196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三明市天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黄玉英,董事长。被执行人:梁明荣,女,198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执行人:福建省通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李名源,董事长。被执行人:周维江,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福建省闽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罗志铺,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鸿达精选煤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黄秀清,董事长。被执行人:罗志铺,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黄秀清,女,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罗小青,女,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明海鑫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周文博、三明市天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梁明荣、福建省通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周维江、福建省闽中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鸿达精选煤有限公司、罗志铺、黄秀清、罗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程序没有异议。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新 荣审判员 吴 义 忠审判员 张��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慧 敏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