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民初10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成敏德、黄振文等与被告荣智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敏德,黄振文,成义德,荣智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10973号原告:成敏德,男,1959年1月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江,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黄振文,女,1928年8月3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敏德,自然情况同上。原告:成义德,男,1960年5月2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敏德,自然情况同上。被告:荣智丰,女,1950年12月2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奇,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德炜,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敏德、黄振文、成义德与被告荣智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敏德、黄振文、成义德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成敏德、黄振文、成义德承担。审 判 长 武加庆人民陪审员 周晓波人民陪审员 胥福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戴雅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