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刘卓志与刘玲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卓志,刘玲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民初914号原告:刘卓志,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告:刘玲玲,女,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委托代理人:王怀垠,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卓志诉被告刘玲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卓志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刘玲玲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卓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卓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卓志负担。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干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