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669号原告:徐某,女,1989年2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被告:安某,男,1982年4月15日生,彝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水城县。原告徐某诉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被告去向不明且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林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