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执恢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郭杰与贾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杰,贾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恢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杰,男,生于1995年7月20日,汉族,住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贾秦,男,生于1996年10月28日,汉族,住凤翔县,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民初101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郭杰诉贾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杰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贾秦的执行申请,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等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2民初10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封军辉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月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