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81执6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余爱香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荣,余爱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81执6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志荣(又名刘志勇),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被申请执行人余爱香,女,1973年5月12日出生,住侯马市。本院在执行刘志荣与余爱香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爱香工资已被冻结,并逐月扣划中,本案执行标的3720元,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志荣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1081执6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慧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