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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3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康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1315号原告李某,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现住xxx。被告康某,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xxxx。原告李某诉被告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康某所有的一处房屋(房产证号:蒙x**)依法进行扣押,原告用保全担保人李某所有的一处房屋(房权证号:xxx**)进行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康某所有的一处房屋(房产证号:蒙X**)依法进行扣押,扣押期限为三年,在扣押期间不得买卖、抵押、毁损、赠与及设定他项权利;二、对保全担保人李某所有的一处房屋(房权证号:XX**)依法进行扣押,扣押期限为三年,在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买卖、抵押、毁损、赠与及设定他项权利。上述被扣押财产在扣押期间,原告要求申请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办理续扣手续,如未按期办理,则视为放弃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亚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