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民初5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韶关市米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邹志强、曹小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米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邹志强,曹小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502号之二原告:韶关市米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小红。委托诉讼代理人:XX华,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娥,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邹志强。被告:曹小红。原告韶关市米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志强、曹小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粤0203民初50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据此查封了被告邹志强、曹小红名下位于韶关市武江区某号商铺一间,并查封了原告用作财产保全担保的权属人为马小红的位于韶关市武江区某幢某房房屋一套。现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涉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邹志强、曹小红名下位于韶关市武江区某号商铺一间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韶关市米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用作财产保全担保的权属人为马小红的位于韶关市武江区某幢某房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明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谷海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