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树军与被告于学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军,于学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1213号原告:李树军,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强,河北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学贵,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路中段天王国际酒店*楼。原告李树军与被告于学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李树军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军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计71元,由原告李树军负担。审判员 纪宪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亚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