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32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卢新军、鲁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新军,鲁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32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卢新军,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鲁魁,男,198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余姚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新军与被执行人鲁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0日10时起至2017年4月11日10时止在浙江省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鲁魁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江南新城西区102幢302室的房地产。2017年4月11日买受人陈卓玲(公民身份号码:)以9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鲁魁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江南新城西区102幢302室的房地产[附车库一只,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余国用(2014)第03387号]归买受人陈卓玲(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卓玲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陈卓玲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