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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5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龙强与济南圣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强,济南圣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5824号原告:张龙强,男,生于1973年10月2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济南圣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马官渤,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张龙强与被告济南圣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杰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龙强申请撤诉无不当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龙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龙强负担。审 判 长  姚海彦人民陪审员  刘桂芸人民陪审员  张工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