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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会敏、郝晓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会敏,郝晓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52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会敏,女,1975年8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西安市雁塔区。被告人郝晓伟,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同上。上列二被告人于2017年2月10日被抓获,2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会敏、郝晓伟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会敏、郝晓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2日,被告人杨会敏伙同其丈夫被告人郝晓伟来到西安市含光路转盘每一天便利店伺机盗窃,二人佯装挑选货物,郝晓伟在旁掩护,杨会敏从一店员上衣口袋盗走华为手机一部,又从店员被害人姬某上衣口袋盗走oppo手机一部,后从收银台旁货架上盗走中华香烟一条,二人离开便利店准备骑电动车离开。姬某发现被盗追出店外,杨会敏将oppo手机和中华烟归还,二人携带华为手机弃车逃离。经鉴定,涉案oppo手机价格为2200元。破案后,已销赃。2017年1月30日,杨会敏、郝晓伟来到西安市小寨赛格购物中心三楼HPLY服装店内伺机盗窃,二人佯装挑选衣物,郝晓伟掩护望风,杨会敏从柜台盗走被害人金某苹果6SPlus型手机一部(手机壳内有现金500元)、被害人张某苹果7型手机一部,后二人逃离现场。经鉴定,涉案苹果6SPlus型手机价格为2600元,苹果7型手机价格为5200元。2017年2月10日,杨会敏、郝晓伟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已销赃。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姬某、金某、张某的陈述、被告人杨会敏、郝晓伟的供述、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监控截图、价格鉴定意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一年至一年又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会敏、郝晓伟身为吸毒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郝晓伟系从犯,能如实供述罪行,杨会敏亦能如实供述罪行,对二被告人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会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0日起执行至2018年2月9日止)。二、被告人郝晓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0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9日止)。三、责令被告人杨会敏、郝晓伟退赔被害人金慧雅3100元、被害人张婷婷5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国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珂打印:相丽华校对:赵珂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