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绵阳好圣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绵阳科技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阳好圣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绵阳科技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绵阳科发天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波鸿实业有限公司,董平,熊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初87号原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胡怀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祥,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XX,女,1985年1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公司员工。被告:四川绵阳好圣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农科区1号路。法定代表人:董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峰,男,1984年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系四川波鸿实业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绵阳科技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科教创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蒋代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禾,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俊,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绵阳科发天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农科区德政街18号。法定代表人:郭颖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健元,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波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机场路。法定代表人:董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峰,男,1984年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系该单元员工。被告:董平,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峰,男,1984年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系四川波鸿实业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熊薇,女,198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峰,男,1984年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系四川波鸿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开发银行)与绵阳好圣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绵阳科技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绵阳科发天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波鸿实业有限公司、董平、熊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国家开发银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国家开发银行以其与本案被告就债务重组方案达成庭外和解而向本院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61435元,减半收取33071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35717.5元,由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 良审判员 林 涛审判员 刘小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 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