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杨某、骆某等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骆某,魏某,刘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507号被执行人杨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西安市长安区,现正在服刑。被执行人骆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西安市长安区,现正在服刑。被执行人魏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西安市长安区,现正在服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渭南市,现正在服刑。被执行人李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蓝田县,现正在服刑。杨某、骆某、魏某、刘某某、李某贩卖、运输毒品和非法拘禁一案,本院(2016)陕01执刑初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拘禁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骆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拘禁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魏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拘禁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又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刘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李某因犯贩卖毒品、非法拘禁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杨某、骆某、魏某、刘某某、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义务,本院刑一庭就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执行中查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要求各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以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为由不予支持,驳回了刘某某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据此,本案民事赔偿部分没有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执507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卫民审判员 冯 健审判员 宋 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