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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3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夏文正与周维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文正,周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3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夏文正,男。被执行人:周维,女。夏文正与周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423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夏文正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周维已清偿申请执行人夏文正货款本金人民币4500元,还剩余货款1392.75元未履行,且被执行人周维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0元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经本院做被执行人的工作,现还剩余的1392.75元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423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吉 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海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