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02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黄桂军、葛仕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桂军,葛仕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02执20号申请执行人:黄桂军,男,1979年4月26日,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被执行人:葛仕胜,男,1976-3-4出生,民族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桂军与被执行人葛仕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经过查银行、查工商、查房产、查车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后,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刘付敏审判员 伍思胜审判员 黄新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宝彪 微信公众号“”